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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新规定 “代购”党get起来!

原文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07-21   | 浏览次数  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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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生已经迎来了暑假,而在国外考完期末考试的孩纸们也回国啦!家长们准备赴美旅游和送孩纸们入学的也在着手办理签证。去了美国除了疯狂采购之外,相信很多家长和童鞋都已经听说了中国海关对于“代购”物品入境的限制越来越严格。

  那么咱们就赶紧来了解一下最新的居民旅客携带物品入境的相关规定。

  1、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入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含)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方形,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人民币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3、在维持居民旅客入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入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人民币。

  另附上20种不予以免税的商品名单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映机、音响设备、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电子计算器、家具、灯具以及餐料。

  最后附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时间:2016-0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百利天下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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